广西人造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说明
广西各市人造板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自2024年6月25日起,对胶合板、细木工板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为方便广西人造板生产企业顺利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工作,现将人造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理要求告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广西企业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场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文件。
(六)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包括追溯产品生产信息和销售流向信息的能力。
(七)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八)产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企业登录广西数学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s://zwfw.gxzf.gov.cn),通过“登录账号”进入平台注册账号。注册账号完成后,登录广西数学政务一体化平台在“法人服务”中,选择“工业生产许可证”功能模块,以“法人登录”方式登录进行申请。
广西企业申请首次发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申请内容按照相应产品实施细则中示例填写)
2.《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检验报告》,具体要求见对应产品实施细则“第四章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4.产业政策材料(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注:企业确定提交后,可选择是否接受预先指导服务。选择预先指导,预审人员将对材料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广西企业可根据意见建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善。
(二)受理受理机关收到广西企业申请材料后,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核查:
广西人造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1.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2.技术审查机构会将核查计划提前3天通知企业,广西企业需准备好《企业核查时需准备的书面材料清单》。
3.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应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4.实地核查内容按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
(四)许可决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三、法律责任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明确要求,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广西企业,不得生产胶合板、细木工板等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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